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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席信息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首席信息官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国内CIO体系的基本发展趋势,借鉴有关CIO的经验、教训,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二)宣传理念:提供会员咨询服务;组织举办CIO交流会、论坛、展览;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三)服务理念:搭建政府与会员、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联盟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 (四)人才建设:根据我市CIO人才素质的要求,开展会员培训服务。通过会员间的交流,促进企业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五)交流服务:与其他城市或地区等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